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被引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