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