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的合作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财政机关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的合作企业出具加盖本财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