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第七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财政机关应当对申请的合作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