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第二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