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