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