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财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