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關於財政:建立國家預算決算制度,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範圍,厲行精簡節約,逐步平衡引政收支,積累國家生產資金。

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