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關於金融:金融事業應受國家嚴格管理。貨幣發行權屬於國家。禁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外匯、外幣和金銀的買賣,應由國家銀行經理。依法營業的私人金融事業,應受國家的監督和指導。凡進行金融投機、破壞國家金融事業者,應受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