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關於合作社:鼓勵和扶助廣大勞動人民根據自願原則,發展合作事業。在城鎮中和鄉村中組織供銷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主產合作社和運輸合作社,在工廠、機關和學校中應盡先組織消費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