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關於農林漁牧業:在一切已澈底實現土地改革的地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農民及一切可以從事農業的勞動力以發展農業生產及其副業為中心任務,並應引導農民逐步地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在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驟均應與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相結合。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計劃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爭取於短時期內恢復並超過戰前糧食、工業原料和外銷物資的生產水準,應注意興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復和發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農具和種子,防止病蟲害,救濟災荒,並有計劃地移民開墾。
保護森林,並有計劃地發展林業。
保護沿海漁場,發展水產業。
保護和發展畜牧業,防止獸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