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四章 經濟政策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三十三條 第四章 經濟政策 第三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應爭取早日制定恢復和發展全國公私經濟各主要部門的總計劃,規定中央和地方在經濟建設上分工合作的範圍,統一調劑中央各經濟部門和地方各經濟部門的相互聯繫。 中央各經濟部門和地方各經濟部門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各自發揮其創造性和積極性。 第三十二條 目录 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