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國家資本與私人資本合作的經濟為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在必要和可能的條件下,應鼓勵私人資本向國家資本主義方向發展,例如為國家企業加工,或與國家合營,或用租借形式經營國家的企業,開發國家的富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