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变更组织形式涉及需要许可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许可的规定;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