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八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八十四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八十四条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监局辖内跨银监分局迁址,向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抄送有关银监分局。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