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