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