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六条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