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设立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设立 第十七条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银监会根据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二节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