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设立 第十七条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第十八条 设立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设立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还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条 设立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设立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筹建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筹建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设立申请表。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自领取设立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申请人未在… 第二十四条 拟设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完成筹建,可申请设立。设立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验收、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二十六条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经批准设立的,应在收到设立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