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非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节 第三章 非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节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设立 第八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十七条 支行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十八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支行的筹建,由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交申请,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 第八十九条 支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第九十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支行的开业,由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交申请,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 第九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