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当地社区对金融服务有需求;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支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60%;
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发生;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长和副行长的人数不少于2名;
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