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自银监局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应当设立。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未在规定时限内设立的,由决定机关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设立核准文件,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