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设立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的申请,由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