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非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节 第三章 非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设立 第七十一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分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二条 分社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七十三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的筹建申请,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 第七十四条 分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决… 第七十五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的开业申请,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 第七十六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