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的开业申请,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分社的开业申请,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