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分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当地社区对金融服务有需求;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发生;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质量较好;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分社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60%;
营运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2%;
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