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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八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第八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八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八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第八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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