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节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八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第八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八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四章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