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六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变更住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