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