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是合并重组后的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并符合以下条件: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3%;
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15%,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未发生大案要案;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对于历史累积的经营亏损,应首先冲销原城市信用合作社股东权益,不足部分由原股东或地方政府以现金方式补足,人均资产至少应达到600万元人民币(经济欠发达地区至少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提出申请前1年末的资产费用率一般应不高于1.35%,资产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0.2%,资本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8%(利润的计算以足额提取当年各类贷款的损失准备为前提),利息回收率至少应达到80%以上;
流动性比例、存贷款比例以及备付金比例等各项指标均满足有关监管要求;
按规定提足损失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