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应设立在地级以上城市,并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是合并重组后的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并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第二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由拟设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 第二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抄报银监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