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资产证券化资格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