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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十一节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一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一节 财务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九十三条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十四条 财务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十五条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变更住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的,应与前述变更事项一并提出申请,许可程序分别适用财务公司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 第九十六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 第九十七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财务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 第九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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