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拟设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评级良好。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