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一节 财务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九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九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一节 财务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九十七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财务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