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 第九条 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第十五条 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筹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第十九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业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 第二十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将开业验收合格意见书连同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二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