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商业银行;
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无须设立代表处;
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为商业银行;
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无须设立代表处;
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