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