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

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