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章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 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 第六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六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六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第六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九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七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分为申请发卡业务和申请收单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七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七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 第七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