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一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二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