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外汇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从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当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有符合离岸银行业务开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