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0年) 第四章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依法终止,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终止审查。 第二十八条 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终止审查的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终止审查。 第二十九条 由一个机关受理并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 由银保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的行政许可,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后,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由决定机关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电子传输至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取申请人签收的回执。 第三十四条 决定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的,决定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发证机关领取、换领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