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
需要对有关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
需要专家评审的,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书面评审意见形成的时间;
需要组织听证的,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到听证结束的时间;
中止审查的,自中止审查决定作出之日起到恢复审查通知出具的时间;
法律规定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的检验、检测等其他时间。
前款扣除的时间,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三)项所扣除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和必要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