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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的通知(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银保监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冻结、扣划有关事宜,促进资管行业稳健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一、 本通知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管理制度,妥善处理相关账户接受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事项。 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开户人核实账户资金性质,区分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与金融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对于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应在系统中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 四、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有权机关对于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资金的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有权机关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 五、 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因不当操作被整体或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扣划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根据相关账户开立机构所属行业,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证… 六、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