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稽查执法力量,规范委托调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中国证监会依法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施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委托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采用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交易所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
第四条
交易所在委托的范围内,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条
交易所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受托案件调查,其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中国证监会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案件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交易所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案件调查事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案件调查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委托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所未根据委托实施案件调查,或者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案件调查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委托,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