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委托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采用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交易所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